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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上虞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工作标准

发布日期:2018-05-10

为加快推动化工产业改造提升,着力构建“绿色安全、循环高效”的现代化工产业体系,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绍兴市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工作标准》(绍市传转升[2016]3 号)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      政策法规

1.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地方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建设、节能降耗等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安全生产管理

(一)厂区布置和设计

2.工厂布置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之间和与相邻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规范要求。生产、储存区要与办公区隔离,不得设置员工宿舍、值班休息室,确有需要设置更衣(沐浴)室的,需单独设置。

3.化工生产企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总图设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布置和区域使用性质。厂区内要设置限速、限高、禁行和导引等标志,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装置、设备、设施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易燃易爆场所要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静电消除装置。

4.控制室或机柜原则上不能与生产车间在同一车间,间距符合规范要求且面对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用实体墙隔离,确有需要在车间内设置控制室的,控制室宜设置在一楼,一面贴邻设置,与车间应用防爆墙隔离,并设置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评估和中试管理

5.按导则要求开展反应风险评估。企业涉及放热或加热的反应、蒸馏、精馏、稀释、干燥等工序要进行反应风险研究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建立风险控制措施。下列情形,要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涉及金属有机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现有危险工艺装置涉及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变更以及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工艺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设计安装必要的自动控制系统,实现温度,加料,压力等联锁自控,反应工艺危险度4级及以上的,要首先进行工艺优化和工艺改进,产业化实施必须进行区域隔离,并设计安装应急终止或超压泄爆装置,达不到要求的实施淘汰。

6.采用间歇或半间歇反应工艺且投用10年以上的生产的车间,每年由企业聘请具备化工石化医药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设计诊断和风险评估,评估结论报开发区管委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推倒重建。新建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化建设要求实施。

7.新开发的化工工艺、技术由企业自行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生产工艺经逐级放大试验后,方可进行工业化生产。严禁在工业化生产装置进行试验性生产。中(扩)试装置应单独设置,且采用自动化远程控制,现场原则不能有人,确有需要的控制在2人以下。中试前,要完成完整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论要符合中试及今后工业化生产安全要求。

(三)风险管理和重大风险控制

8.建立安全风险日志管理制度,落实动态安全风险研判和每日公告承诺,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风险研判;建立至下而上的层层风险研判、层层记录归档、层层风险报告、层层签字承诺的制度,一天一预警提示、一天一承诺公示。

9.涉及“一重大两重点” 的生产储存装置每3年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进行一次风险辨析分析,并对其工艺进行开停车条件确认和风险识别(其他的每5年开展一次风险辨析分析)。

10.“一重大两重点”企业要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其他企业为三级),要建设APP在线安全管理平台;要按规定确定、装备、配备、运行自动化控制系统,逐步实施两级监控,即分别在生产区域设置自动化控制室,在行政区域设置总控室或监控屏幕。

(1)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要实现自动化控制,设置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要按规定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应按照要求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同一区域的其他非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部分也要按照危险化工工艺要求设计和落实自动化控制措施;硝化、加氢、氟化、氯化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制在3人以下;反应工艺危险度3级及以上的,其DCS控制系统设备使用年限达到7年的实施强制淘汰更新。

(3)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超工艺指标运行。要按规定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实现双电源供电,控制系统设置不间断电源(UPS)。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应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等。

11.危险化学品罐区及库房。储罐要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以及剧毒化学品的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罐区或库房要按分区、分类存放标准储存介质,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将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12.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生产设备、储存设施和管线,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 4级及以上的,以及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要强制淘汰更新。

(四)人员素质和能力

13.对申请办理安全许可证及安全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考核未通过的,不予办理相关企业的安全许可证。

14.化工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专人负责制,设立安全总监,安全总监要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化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或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15.涉及“一重大两重点”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要达到国民教育化工或化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9年底前,操作人员要具有国民教育化工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企业新招录的一线操作人员要达到国民教育化工工艺类专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或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6.化工生产企业要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不低于企业从业人数的2%,专职安管员要具有化工或化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该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达到国民教育化工工艺类专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十年以上化工安全管理经历的。

(五)门禁管理

17.企业外来人员实行登记制度,要经安全教育或安全告知;任何人员进入企业生产、储存区域要接受安检,按规定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涉及光气、氯气、氟化氢、硫化氢等剧毒、强腐蚀性物质的作业场所按规范配备专用防护用品),严禁携带火种,禁止携带任何非生产性电子设备。

18. 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企业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六)中介机构管理

19.安全生产第三方专业机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要具备符合要求的从业资质,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资料的,及时报请上级发证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停止在我区开展服务活动6个月至12个月;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责令退出上虞市场。

      三、环保治理

(一)源头管理

20.应采取先进装备设施、技术工艺和方法,加强过程控制,采用储罐化储存,管道化输送,密闭化、连续化、自控化生产等方式减少废气的产生及排放。易挥发化学品须采用带呼吸阀的储罐;液体化学品装卸必须采用装有平衡管且封闭的装卸系统,储罐呼吸气须进行收集处理;确有必要采用桶装原料,须用正压方式输送。

(二)废水收集处理

21.企业生产工艺废水、实验室废水、废气处理设施中产生的废水和厂区内食堂、浴室、厕所等生活污水全部截污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22.污水实行管道化输送,输送管道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生产工艺废水输送采用明管或明管高架方式,标注统一颜色及流向,不得设置地埋管、临时管。

23.规范建设雨水排放口,清理封堵废弃排放口和管道,雨水排放口必须安装智能化监控设施,并与环保局联网。最终排放口与外部水体间安装切断设施,并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应急池和应急泵。

(三)废气收集处理

24.企业投料、出料、固液分离、物料转移、反应过程等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和真空泵废气,储槽区呼吸口废气,污水站废气,固体储存场所产生的废气等全部收集送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其中,应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建设相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做到废气“三凡三必”,凡产生必收集,凡收集必处理,凡处理必达标。

25.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吸收方式处理,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

26.废气末端治理设施工艺合理,有标准化的采样监测平台和人工嗅辨孔,废气处理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污染因子浓度执行15米高度标准限值(除臭气浓度外),主要污染因子去除率不得低于85%, 厂界上、下风向臭气浓度差值不得超过10。

(四)固废处理

27.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产生和贮存设施、场所、包装容器的相关危险废物标识设置规范;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达到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标准,做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场所容积合理,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挥发性危险废物的必须设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严禁固体废物散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在危险废物产生点位或贮存场所配备称重等计量设备;市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技术规范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在各个贮存场所安装电子显示屏,显示当前各个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贮存的种类、数量。

28.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及时上报环保部门。

29.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并公开,建立固废转移处置台账、申报登记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上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300吨/年的产生单位应在下年年初自行组织固废核查和论证,并将核查结果与管理计划一同备案,危险废物产生量发生重大变化的也应组织固废核查并备案;自行处置本单位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参照危险经营单位管理要求建立相关制度和台账,处置外单位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节能降耗

30.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组织机构,企业能源管理员及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须参加培训。

31.重点用能企业须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主要工业产品单耗应低于国家和省限额标准。企业内部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员工业绩考核。

32.依照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政府规划要求,禁止使用或严格淘汰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加快老旧电机更新改造,积极使用国家重点推广的高效节能电机。

33.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实现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按照政府统计制度要求配备专职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准确及时上报各项能源统计报表,并定期开展能耗数据分析。按照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填报并按时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万吨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控中心,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约化管理模式,对企业的能源生产、输送、分配、使用各环节进行集中监控管理。

34.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主要清洁生产方案。

五、设备设施监管

(一)特种设备

3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6.从事基础化工、医药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和企业使用的压力容器应按照《绍兴市上虞区特种设备及设备设施强制淘汰更新改造若干规定》要求,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强制淘汰更新;如确需要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须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方可在其确认的有效期内使用,同时使用单位应严格控制运行参数,落实监控和防范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3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

3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岗位职责、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0.使用单位应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维修。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4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4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规定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二)防雷及防静电接地安全设施

44.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等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装置;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六、应急管理

(一)安全应急管理

45. 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紧急疏散、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属地政府备案。

(应急办修改意见: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紧急疏散预案、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等,并报杭州湾上虞开发区管委会备案。每年开展大、小规模的应急救援演练各不少于1次,及时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46.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及物资,按规定建立应急队伍、配备专职人员,每年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不少于1次,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应急办修改意见: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及物资,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按规定建立应急队伍、配备专职人员,加强日常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环保应急管理

47. 敏感区域建立特殊污染因子在线监控预警系统。

48.企业应建立环保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机制,完善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设施,进行日常培训、演练、备案。

(应急办修改意见:企业应建立环保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机制,完善防范措施。)

49.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三)消防应急救援

50. 企业内所有厂房及仓库均应提供消防行政许可证明文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应保持完好有效;企业内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符合规定,保持畅通;所有企业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消控室企业安装远程监控系统;不得存在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如不符合要求且不能当场整改的所涉厂房停产整顿,对于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51.在危险生产、储存区域外围增设针对性的消防设施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相应的灭火药剂,有毒有害岗位应配备救援器材专柜,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

52. 一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其它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成立灭火救援专家小组,第一时间协同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53.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并建立完善的消防基础档案(化工企业信息表、企业总平面图、企业储罐区处置对策、企业生产装置处置对策、危险源危险特性、单位消防组织力量、社会单位联动情况、应急救援人员联系方式、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许可、备案文件等复印件、消防检查法律文书复印文、明确企业消防管理组织及人员的复印件、企业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组织、安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涉及内部检查、巡查、培训、演练、消控室值班、设施故障记录等管理档案)。

(应急办修改意见:将“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并建立完善的消防基础档案”改为“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基础档案”)

(四)气象灾害应急防御

54. 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及《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建立特殊气象情况接受预警机制,做好防雷电、防大风、防暴雨(雪)、防高温及防结冰等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工作。

(五)应急指挥系统

55.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级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职责,实行分级管理,保证企业应急联络畅通,并将应急联络方式报杭州湾上虞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七、淘汰出清

56.经整改仍达不到上述各相关标准的企业;

57.存在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需淘汰出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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