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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7〕10号)

发布日期:2018-04-03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问题意识,突出问题导向

   我省是精细化工大省,随着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生产工艺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新工艺、新装置和新产品大量涌现。由于部分企业和研发单位对这些新变化可能引发的新风险认识不足,对安全风险形成机理和核心安全参数研究不系统、不透彻,极易造成配套的安全技术和工程措施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并由此引发灾难性的生产安全事故。2015年10月5日,浙江洪翔化工有限公司未经工艺危害分析和反应风险评估,因釜内温度超过体系内混合物料的热分解温度,迅速引发硝化釜爆炸,事故造成7人受伤,硝化车间整体摧毁。2017年1月3日,浙江华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发生因设计缺陷和人为失误导致的较大爆燃事故,事故的主要成因是由于研发过程未开展反应风险研究,不掌握产品乳清酸的分解温度数据,设计采用了极易超温的蒸汽加热方式。此外,据调查,目前国内大多数设计院对化工装置反应失控的两相流紧急泄放系统设计,由于缺少实验性安全核心数据的支撑,均按照单相流进行估算或仅凭经验判断,致使失控化工装置的最后一道防线形同虚设。上述问题反映出当前我省精细化工领域安全研发能力薄弱,本质安全研究不深、不透、不强,已成为严重制约产业创新发展的安全技术瓶颈。各市安监部门在贯彻落实《意见》的过程中要以问题导向为原则,深刻吸取同类事故教训,牢牢把住行政审批关。要严格督促企业通过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准确识别和掌握反应系统存在的各种危害,有效降低物质和反应风险的不确定性,系统编制工艺物质、工艺技术、工艺设备等安全信息,为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及投产后的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全面摸排底数,有序推进工作

   各市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现有精细化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清列入《意见》评估范围的在役装置情况,建立相应档案,登记造册,并填报《精细化工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根据排查情况,要科学制订工作方案,确保201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工作。

   对列入《意见》评估范围的新、改、扩建精细化工装置,应督促企业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合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保证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意见》印发前,已经完成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补充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已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前或试生产期间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保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对存在相关在役装置的单位,要督促其对照《意见》评估范围进行自查,加强工艺变更辨识。自查及辨识结果属于《意见》评估范围要求的,要督促其主动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并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三、注重结果运用,强化本质安全

   各市安监部门要充分把握全省推进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有利契机,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工艺路线和工艺控制,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高度重视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督促相关设计单位和评价单位切实履行安全责任,依据评估结果进一步识别和分析原设计和评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改进和提高设计方案和评价报告的质量。对于能够量化的物质和反应风险应尽可能消除其不确定性;对于工艺过程能够避免和减少有害原料和中间体使用的应尽可能优化;对于能够减少危险操作步骤的应尽可能减少;对于间隙过程的工艺应尽可能改为半间隙或连续过程。对目标反应失控后,首先会导致反应釜内压力高于最大允许压力,并引发物料分解的,必须设计紧急泄放装置。对两相流紧急泄放系统的设计,要避免按单相流进行估算或盲目凭经验设计。对目标反应失控后,首先会导致物料分解,然后引发反应釜超压的,必须直接考虑重新设计。对于重点监管危险工艺的车间内同时布置的非危险工艺装置要按照危险工艺的自动化要求进行设计。

   各市安监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企业,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本市《精细化工企业基本情况表》以正式文本及电子版报省安监局危化处。联系电话:0571-87055023,邮箱:zoup@zj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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